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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我区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已于2006年6月下发各地,文件规定“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与药品价格管理改革配套进行,待药品统一招标、统一 配送、统一价格(以下简称“三统一”)执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亦同时执行”。2006年12月1日起全区非营利医疗机构将全部实行药品“三统一”,现就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宁价费发[2005]169号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2月1日起,全区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并按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的配套政策。  
    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后各级医疗机构在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渡期间申请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备案价格全部废止。今后各级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5]171号)规定程序。于实施收费前20日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执行。 
    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宁价费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近期自治区卫生厅已对自治区管理范围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重新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凭自治区卫生厅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许可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及级别单独核发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并详细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期限。   
    四、根据目前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使用情况,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103项目中螺旋CT扫描收费标准。在2103项目中增加210300001c子项目。具体为210300001c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单次10层及以上螺旋CT扫描)收费标准: A类250元、B类230元、C类210元;增强扫描加收30元;项目210300001b调整为 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8层及以下螺旋CT扫描)取消说明中“每增加两层(排)加收30元”的规定。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尽快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变更工作,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20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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