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6月7日起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低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品种,共计24种,其中:甲类三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见附表一、二),该三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暂由我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三);乙类21种,属省管品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经研究我省仍按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不再作上下5%的浮动(具体价格见附表四、五)。
二、附表四、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待我局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凡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和进口药品,可按GMP价格执行;未获得GMP证书的,按非GMP价格执行。
四、国家此次公布的药品品种,在我省已列入今年招标品种的药品,凡中标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所公布的零售价格时,按中标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招标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所公布的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六、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3种国家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暂执行3种国家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3种国家定价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暂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4.21种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5.暂执行21种国家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