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级价格行政执法、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