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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0        信息来源:查看

包医保发〔2021〕28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稀土高新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医(蒙医)发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价格(2018修订版)》基础上,经评审论证,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纳入动态调整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的11项中医项目和2项蒙医项目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自2021年4月26日执行,同时终止2018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系统中相应项目收费。

二、请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做好价格参数配置、数据库更新和维护等工作,确保价格调整前后项目收费有效衔接,共同做好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三、请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宣传和管理工作。

附件:纳入动态调整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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