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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06        信息来源:查看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对医疗服务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全面归并、理顺和调整,编制了《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医疗收费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如有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具体收费水平实行分等级定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各级非营利医疗机构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公示的同时报本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分等级计价的具体规定为:
    (一)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三级指导价格;
    (二)设区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级指导价格;
    (三)县(市)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一级指导价格;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在不超过县(市)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80%的前提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军队医疗机构为地方服务的收费,按其所评定的等级分别执行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指导价;省消防总队医院执行二级指导价格。
    (六)厂矿、军队医疗机构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等级评审前,按现有病床床位编制数计价: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床拉的执行本条(二)款规定的指导价格,100张(含100张)—499张病床床位的执行本条(三)款规定的指导价格,其他的执行本条(四)款规定的指导价格。等级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评定的等级,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格。
    (七)设区市级或县级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设施等确定达到省或设区市级医疗机构要求的,可由设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验收合格批准后,可按上一级别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执行。
    (八)我省将根据国家的规定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病种收费,单病种收费是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检查治疗费和药费在内的综合定价收费。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报批程序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以外确需增加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规定的报批程序申报核定该项目的指导价格。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四、在实行医疗服务收费改革措施的同时推行跟踪问效制度
    为确保全省医疗服务收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度,推行跟踪问效制度,实行以下配套改革措施:
    (一)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管理制度。为了使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我省建立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制度,即对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的增长实行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达。
    (二)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变化,正确把握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控方向和调控力度,增强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达。
    (三)继续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所有费用要逐笔登记,药品要注明规格、数量和单价,做到一日一清。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达。
    (四)建立病历记录与收费清单的审核、查对制度。凡是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允许收费。如发生此种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
    (一)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凡未列入《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项目与收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下达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医嘱,必须符合《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名称,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或增减项目名称的字数;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量单位、价格、说明计价收费,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财务分类”入帐。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应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设立价格查询系统,实行明码标价,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坚决制止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科室或个人收费挂购提成的做法。
    (三)为强化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涉及收费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收费员证》。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人员及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定期组织医院内部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收费。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实施内部价格管理,所有科室的收费须经价格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监督临床科室及时更正。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务人员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杜绝“大处方”;杜绝滥用贵重药品;杜绝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凡是达不到我省制定的《关于加强等级护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均不得收取等级护理费;具备了等级护理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收取等级护理费,但不得收取陪伴费。
    (五)本通知实施后,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将组织安排对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不落实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等降价政策,擅自增设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和对特殊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要严格各种“医用特殊材料”计价的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医用特殊材料”一律不得收费。医用特殊材料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七)由于医疗垃圾处理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自本通知实施起,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没有开征医疗垃圾处理费的市、县,其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在《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日核减2.5元计收。
    (八)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加价幅度,同时按规定在床位费内计入医疗垃圾处理费,另计空调费。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此类病房床位费按新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新核定标准。
    (九)为了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效率,从制度上规范各级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确保全省医疗服务收费规范有序,从2005年起对全省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软件管理。医疗服务收费软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六、本通知实施前20日内,省级和军队医疗机构应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级和厂矿执行二类与三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属设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县和乡镇级以及厂矿执行一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
    七、自本通知实施起,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1998年颁布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江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第67号)以及所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医疗收费文件一律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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