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服务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运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原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正式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式核定电子鼻咽喉镜检查、常压高流量吸氧、放射式冲击波疼痛治疗(RSWT)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新核定后的价格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下浮10%、20%执行(下浮后的价格标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及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项目规定及价格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发生。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系统信息维护、价格标准调整等工作,将新核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按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0号)相关规定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