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将羟苯磺酸钙等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其中在附件备注栏内标注“*”的药品为《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
苏价工[2006]387号文中江苏海宏制药美洛西林与苏价工[2007]8号文中山东瑞阳美洛西林钠的价格予以撤消,统一按苏价工[2006]306号文中美洛西林“仅指执行国家标准WS1-(X-025-2)-2003Z-2005”的相应价格执行。苏价工[2008]79号文件中,四种规格纳洛酮的价格予以撤销,统一按苏价工[2007]146文中公布的纳洛酮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自原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羟苯磺酸钙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