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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
发布时间: 2016-10-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我们在充分调研并借鉴部分省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区域医疗资源,有效延伸放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益。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新的医疗需要。
  (二)强化控费。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将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远程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农合统筹地制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项目支付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项目及价格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
  1.远程会诊类: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影像会诊。
  2.远程诊断类: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3.远程诊查类:网络门诊。
  4.远程监测及其他类:远程胎心监测、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血压监测、远程血糖监测及其他互联网医疗项目。

  (二)项目价格管理方式
  1.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会诊类、远程诊断类、远程诊查类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远程监测及其他类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远程会诊类项目以受邀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远程诊断类项目以邀请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按现行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心电、影像、检验、病理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远程诊查类项目按受邀医师职称确定;远程监测及其他类项目,由医疗机构测算成本,收费标准抄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部门。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邀请方、受邀方结算比例,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医疗机构执行《四川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
  4.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技术、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状况,在医疗机构有条件、有能力实施项目,有就医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同一项目执行(或试行)价格,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价格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扩大影响,推动应用。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按“长期、固定、醒目”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试行两年。
    
附件:
  四川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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