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式,全面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在生育保险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且按限额标准支付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均按照现行生育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执行。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高于限额支付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需现金结算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审核、稽核管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不合理增长费用的控制,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本通知从2021年11月9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