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督促当地企业遵照执行。
一、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麻醉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对于附件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须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后方可销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rar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