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2020〕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入境人员检测、隔离、诊疗等相关费用支付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我省各地指定的允许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项目和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附件: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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