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增补的227个药品调出《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出品种和时间。2020年,调出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和上年度我省药品采购平台未招采使用的药品,共129个品种,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医保、工伤保险报付(详见附件1)。2022年,调出剩余的98个品种,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医保、工伤保险报付(详见附件2)。
二、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市州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信息中心、省经办服务中心、省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消化工作的具体安排,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全面落实。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使用工作,确保药品调整消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