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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复合药纳入医保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对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54个复合药中在过渡期内需要由企业自主申报的部分药品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由企业自主申报的部分药品范围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通知》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复合药核价规则(详见附件1)。根据该规则我局对在四川省药械招采平台上挂网的药品进行了梳理(价格采集时间截止为2018年7月4日),对通过价格核定的复合药纳入乙类管理(无需再次申报)(详见附件2)。其他未纳入乙类管理的药品如在价格采集截止之日起至过渡期截止之日内,在省药械招采平台完善其数据信息及价格信息后,企业按照核价规则自行核定认为符合规则的复合药,可由企业向省医保局自愿提出申请,由省医保局进行核定。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准确填写《新申请纳入乙类管理的复合药核价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书面申请不限格式,但必须详述按照价格核定规则自行核定该复合药及其组成药价格的全过程;

(三)提交复合药及其组成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价格截图(应标注截图时间);

(四)复合药的药品说明书原件;

(五)以上资料均必须加盖生产企业鲜章;

(六)资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00。

地点: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服务室(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304办公室)。

(七)联系人:刘美君,联系电话:028-86523063。

三、其他事项

(一)附件2中已纳入乙类管理的复合药无需再次申报,本次申报只针对未纳入乙类管理的复合药。

(二)申请企业应认真阅读核价细则,经核算后复合药中标(挂网)价格不高于组成药品中标(挂网)价格之和的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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