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自2003年试行以来,陆续收到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反映,对价格偏高、偏低的项目要求调整,同时,由于新技术的开展,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需核定价格。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对开展新的检验方法核定价格;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开展的新方法价格具体详见附件一。
二、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静脉输液”计价单位“组”是指按照医生开出的医嘱,根据药物禁忌所制定的治疗计划称为一组。
(二)医技诊疗类
1、随着外科微创手术的不断发展,在手术中使用到腔镜的按以下标准加收,具体为:腹腔镜加收300元;胸腔镜加收500元;关节镜加收85元;宫腔镜加收250元。
2、开展无痛胃镜、无痛人流的医疗机构除收取“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人工流产术”外,其麻醉费可参照基础麻醉价格收取。
3、经同一腔道进行两个部位检查并同时出具两份检查报告的其中另一个检查按该项目价格的50%收费。如:在做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时,也做电子食管镜检查,同时出具两份检查报告,其收费应为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按100%收费,食道的检查即“电子食道镜”检查按其价格50%收费。只有单独做其中某项检查时,才能单独收费。
(三)临床诊疗类
“体外震波碎石”项目按“体外冲击波碎石”项目收费。
(四)医疗机构应为住院病人提供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不得强制向住院病人推销一次性物品。在住院病人主动要求使用一次性住院物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方可向住院病人有偿提供一次性住院物品。
三、本通知规定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下浮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加强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
五、对部分检验项目医疗机构不能捆梆进行收费,应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检查项目。
六、 校正《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印刷勘误(见附件二)。
七、以上规定自2OO6年12月8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