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核2013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流标部分品种限价、议价的函》(青药采办〔2014〕2号)收悉。为满足临床需求,经专家筛选,对77种流标的基本药物依据其他省区中标价格进行了限价。同时,对部分疗效好的药品进行了议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附件所列的限价、议价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未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现行药品加成规定执行,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数量,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社会零售药店可以不执行附件所列价格,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现行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流标的基本药物限价品种表
2、部分疗效好的药品议价品种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