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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立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0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公立医院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梳理,决定对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现将辽宁省公立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其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自主确定后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管,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社会反应和医院开展效果,及时掌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对放开价格的项目进行评估。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对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放开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六、本文自2016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立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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