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氨酚咖黄烷胺56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56种药品均为列入我省药品定价目录内的药品。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执行专利原研价格、单独定价,其他生产厂家执行统一价格。
二、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以其他形式对药房进行管理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加价率(额)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06]461号文件执行。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四、附表未列的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240号、第909号的药品及规格,各市应于2008年4月28日前向我局上报,外地企业在我省销售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报。我局将在5月28日前公布附表未列的药品及规格的价格,未公布到的药品及规格停止销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局及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表: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