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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6-17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6/17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推荐、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2005年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印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了解新目录调整情况。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和2004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作了如下调整:一是适用范围的调整。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既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又适用于工伤保险;二是增加了新的品种。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几年的新药。三是调整了目录分类,对药品剂型进行了归并,对容易滥用及价格较高的药品明确了支付限定范围;四是在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省药品目录》举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二、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必须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各地不得进行增减调整。不得对《省药品目录》通用名所对应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省药品目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属于医疗保险甲类药品费用,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者个人支付。

 

  三、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要根据实际,确定个人支付比例;对紧急抢救期间的药品可适当放宽范围,明确支付比例;对《省药品目录》中的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要细化支付审核标准;对《省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费由个人账户支付;对社区医疗机构用药应限制在甲类药品范围内。请各地于7月底将制定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对省级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请各地与10月底将制定的医院制剂目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同时停止使用2001年版《省药品目录》。对住院疗程跨新旧目录时段的参保人员,各地要明确操作办法,做好衔接工作。省厅将下发2005年电子版《省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审核工作。应将药品目录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价格及限制要求等信息收集在目录库中。凡未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地区,应建立药品目录对应的商品名库,凡已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地区,要做好目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请各地于7月底前完成目录对应工作,并将药品目录对应的商品名库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由省厅统一印制。以成本价发行,各地不得涨价发行。

 

  六、全省两定机构要组织临床医师、药师认真学习《省药品目录》。做好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省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对应查询及药费查询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坚持合理用药原则。使用部分限制范围药品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超限制范围或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

 

  定点零售药店严禁经销假药及伪劣药品,严禁将保键品、生活用品纳入目录报销。

 

  七、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各统筹地区应从建立药品目录管理长效机制入手,通过目录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参保职工用药安全。各地要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目录内药品商品名实行申报入库审核。对目录内商品名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反复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应报省厅批准后淘汰出目录库。

 

  各地要加强对药品费用及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及时掌握分析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乙类药品费占总药品费用比、目录外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比等关键数据,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提出具体控制指标。通过目录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要加强对部分特殊单病种药品费用的监测,完善药品监测与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药品费用情况。

 

  八、做好《省药品目录》宣传培训工作。省厅配合目录下发将举办《省药品目录》培训班。各地一要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统筹地区目录管理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要做好两定机构的《省药品目录》支付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三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增加参保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目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厅将于11月对各地贯彻执行《省药品目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请各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控制不合理的药品费用支出。对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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