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卫计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政价〔2015〕12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计局,市属各医疗单位:
为促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升我市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5〕335号)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核定我市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
各地及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