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根据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华北地区会议协调,结合我省2008年医疗机构网上竞价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同时参考相关省份规定的价格水平,我局研究制定醋氯芬酸等108种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108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74种,中成药34种。附表中标注企业名称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其价格仅限该企业或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企业执行。其他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公布的丸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散剂、栓剂等,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出的价格执行。
三、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本次通知公布价格的,按已批准后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商品处)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表一:山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表(化学药品)
附表二:山西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表(中成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