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常用检验项目成本和参保人员负担,方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现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送检机构)根据参保患者住院治疗需要,可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医学检验。检验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外检项目
(一)送检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疾病分析和治疗为目的,在《成都市外检项目目录》(附件)内合理确定送检项目,并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二)送检项目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送检机构不得再开展与送检项目相同的检验项目,且不得随意更改送检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收费标准
(一)送检机构外送检验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都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学检验服务项目标准。
(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的,送检机构以约定价格向参保人员收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约定价格作为报销基数。
四、费用结算
(一)送检医学检验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规定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承检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开发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承检机构应将送检机构的送检项目和电子试验单及时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与送检机构之间医疗服务的依据,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三)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签订医学检验服务协议后,在其他检验机构发生的外检项目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送检机构可自愿与一家承检机构签订检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任义务。服务协议不得约定送检量、送检金额、利润分成等。
(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签订的检验服务协议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该协议内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予备案。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送检机构送检服务情况纳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考核,考核指标应包括送检目的、项目、数量、质量、阳性率等。
(四)承检机构应首先通过ISO15189标准认证,再与送检机构签订检验服务协议,送检机构不得与未通过ISO15189标准认证的承检机构签订检验服务协议。
(五)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计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检验服务,在卫计行政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送检机构的委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学检验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试剂、耗材进销存及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计行政部门的监督稽核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外检项目目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