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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1〕7号)
发布时间: 2021-02-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和企业复工复产等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二、请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2月3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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