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应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广西民族特色医疗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壮瑶苗等民族医医疗服务在健康广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有关规定,并经专家论证、项目公示、集体集中审议等程序,现就我区新增民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暂由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遵循公平竞争、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确定价格。
二、具备条件开展附件所列项目的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制定的价格水平,按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项目价格。
三、新增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应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在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附件2格式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1.广西新增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表
2.广西新增民族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示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