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市直属医疗机构,解放军251医院: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医联体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医〔201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医联体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冀价医[2018]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进我省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现就医联体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在处方(或医嘱)开具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方、收费收据开具方“三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出具收费票据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如出现三方不一致情况,按照未加入医联体前原有收费标准收费。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检验检查资料,由医联体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执行发出邀请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放开医联体内部远程会诊费,由医联体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互动,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对本地医联体建设中价格问题的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做好医联体收费行为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确保“三一致”落实。
各市对医联体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跟进评估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 物 价 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