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0年7月中旬召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25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专家5名、群众代表5名、相关厅局人员3名,盟市医疗保障局5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5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群众采取自愿报名方式,根据报名先后顺序产生。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专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邀请参加。
(三)相关厅局、盟市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委派产生。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7月16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李树珍、苏海燕
联系电话:0471-6606279 6606275
传 真:0471-6908685
电子邮箱:nmgyyjg06@163.com
联系地址:新华大街53号 内蒙古劳动力市场 内蒙古医疗保障局612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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