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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发〔2016〕37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阳政办发〔2016〕110号)、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阳人社办〔2016〕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

1、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0元,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仍为40万元。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至5000元。

2、支付比例

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

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58%、68%、78%、83%、88%的比例给予支付。

3、二次补偿

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仍再按50%的比例支付。

二、调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有关政策

为了方便我市参合人员办理跨省转诊就医手续,在我市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的唯一跨省转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两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补充增加三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盂县人民医院、平定县人民医院,为我市参合人员跨省转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可到(市级)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跨省转诊就医手续,也可以到参合所属的县域(县级)人民医院办理跨省转诊就医手续,并到参合人员所属县(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调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合孕                                                                                                          

产妇正常住院自然分娩的有关政策

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合的孕产妇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自然分娩的,正常自然分娩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上述调整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它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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