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改革要求,我市正在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国家试点工作,并将于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启动实际付费。启动实际付费后,DRG病组和DIP病组将对我市现行住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实现全覆盖。
为保障按病种付费工作向DRG、DIP付费的平稳过渡,对于暂未实行DRG、DIP实际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请医保经办机构继续沿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75号),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病种付费管理及相关医保审核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