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执行以来,医疗机构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根据价格动态调整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制定部分医疗项目价格。根据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对部分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其中:上调价格31项,下调价格60项,修订项目33项,新增项目2项。同时,对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中新开展的38项制定了指导价格(具体见附件1)。
二、增补一次性材料管理目录。根据各公立医院上报的耗材数据,对未列入《青海省公立医院一次性材料使用管理目录》的材质和规格进行了增补(具体见附件2)。
三、各公立医院可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要做好价格调整和收费系统更新工作。
四、以上调整的医疗项目中新增项目,医疗保险暂按丙类项目管理;增补的一次性材料,按现行医保目录的支付类别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
2.青海省公立医院一次性材料使用新增管理目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