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负担,经会同有关部门调研测算,并参考外省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决定逐步分批理顺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次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药品均为注射剂型,共有64种,141个规格品(具体品种及价格见附表)。
二、本次公布的药品,不区分盐类、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一律按本文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价格执行。
三、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溶液装量差价,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包括中标零售价)低于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能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五、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列入国家和省上药品直报点的有关医疗机构、流通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此通知下达的一个月内,及时上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核下达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本次价格通知的,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