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7号)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3项
1、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患者就医负担、项目合理比价关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暂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试行期满经省医保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定价,并确定医保支付政策。
2、项目中涉及已纳入贵州省医保项目库的医用耗材,继续执行现有医保支付政策,待试行期满,根据对应诊疗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再作规范。
二、新增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项
医学营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医保支付按照全自费项目管理。
三、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大类说明
修订26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修订2项大类说明,废止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项目医保支付继续执行原政策,修订除外内容及大类说明已经有医保支付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政策,没有医保支付政策的暂按全自费执行,今后医保支付政策有调整时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次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必须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