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连云港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连合管办〔 2015〕13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农保中心:
根据《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连合管委〔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连云港市市区新农合运行情况,2016年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如下:
一、住院补偿标准
1、隶属区管理的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符合结报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以上补偿标准为85%;
2、原隶属市管理的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包括各林场、农场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所有二级医疗机构。符合结报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补偿标准为75%。
3、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符合结报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补偿标准为70%;
4、赴省级及外地医疗机构(市外)就医。符合结报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12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2-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0%,癌症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急危重症患者和长期务工人员除外)。
5、住院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门诊补偿
1、一般门诊补偿。以区为单位,各区参合人员一般门诊限定在各区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医院、乡镇卫生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结报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45%标准补偿。门诊补偿实行按参合个人最高限额制度,最高限额提高到400元/人/年。一般诊疗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2、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额医药费用门诊治疗,以及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乙型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其中重性精神病、乙型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定点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执行按病种付费标准,未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三、其他事项
遵照《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连合管委〔2015〕1号)文件执行。
该方案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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