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保障中心,相关商保机构: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活动部署要求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省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程,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经办效能,减轻参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垫资”负担,让老百姓“少跑路”,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体内置入材料目录及最高限价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停止执行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体内置入材料价格目录的通知》(长人社字〔2015〕133号)附件规定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体内置入材料目录及最高限价”。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施诊的要求,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材料。
三、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及时落地,群众尽快受益。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