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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文件精神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等工作要求,经研究,调整我市部分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诊断为重型血友病且专项门诊医疗费用确需超出限额的,在规定的确诊医疗机构经治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6万元。

调整后的限额,备案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如确需保持此限额的,须按规定重新备案。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5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可调整至6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调整为70%。

三、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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