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保障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建立健全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低价药品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7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告、企业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我区调整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所列药品均按药品说明书中的通用名称表述。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入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附件1),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区低价药清单并且符合国家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剂型和规格,执行国家低价药有关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附件2),为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仅限标注的生产企业、剂型和规格,不再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其他药品仍然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凡进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有关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内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国家低价药品清单中,在同一通用名下,凡涉及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日均治疗费用不符合低价药品规定标准的,不纳入低价药品管理,也不享受现行低价药相关政策;如企业承诺实际销售价格能按照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执行的,可申请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价药清单。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4〕1296号)的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西药部分定价目录序号65号药品“美扑伪麻”更名为“氨麻美敏片(Ⅱ)”。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清单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低价药品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入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信息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