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件附件一、附件二。
二、附件一、附件二所列的药品价格,我省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对于本通知尚还未列出的相关药品剂型的价格,我们将在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积极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本通知自2007年3月10日执行。
附件:
附件一、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列剂型)
附件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未列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