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价格。
二、国家《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3年2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另文公布其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2013年3月1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省内销售。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供用本通知调整价格的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