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为推进自治区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建设,统一管理标准,规范申报审核流程、完善数据信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库含义
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简称“可单独收费数据库”)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推进实施目录》所列“除外内容”中的医用耗材,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归纳梳理所形成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耗材信息数据库。
二、工作流程
(一)凡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医用耗材方可纳入“信息数据库”,自治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可提出将产品申请新增进入“可单独收费数据库”。医疗机构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可单独收费数据库”模块进行产品相关信息填报和提取。原则上,新增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内已有产品平均价格。
(二)变更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中已有产品注册证信息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国内总代理提出,自企业资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证到期前3个月,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可单独收费数据库进行数据信息维护与更新。
(三)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应自收到网上申报产品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资料的初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自收到初审通过产品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纳入信息数据库,并自纳入信息数据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医保支付等级。
三、动态调整
(一)对已纳入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的产品,如果一年内采购平台没有采购、配送记录或采购、配送数量相对较少,将暂停该医用耗材在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信息。
(二)医疗机构和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发现资料造假,将采取暂停相关申请权限、取消产品挂网资格、暂停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内相关产品等措施。
(三)信息数据库中所列产品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将暂停该产品挂网资格和医用耗材可单独收费信息数据库相关产品,待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后,可重新进行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采购、配送全程监督,强化购销价格信息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