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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27        信息来源:查看

青人社厅发〔20166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5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51日起,到20184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20165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51日起,到20184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20165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51日起,到20184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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