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经挂网公示征求意见后,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现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撤消2009年我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品规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2131号)和2011年我委《关于公布部分药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1319号)两个文件中公布的硫酸亚铁缓释片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