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精神,现将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的18种药品我省市场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的甲类品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中央指导下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乙类品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92种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1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奥美拉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3]29号)规定执行。
四、鉴于碘海醇因规格标识不同,原比价关系不合理,经征求专家及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未单独定价的碘海醇的最高零售价格(鄂价农工[2003]29号文规定价格)予以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三。
五、省及各地审定下达的招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价格为准,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仍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8月5日起执行。
附表: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甲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二、奥美拉唑等9种乙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三、碘海醇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