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初步审定的列入中央管理价格目录的解热镇痛类等10类38种化学药品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表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中未列的其它规格药品价格,企业不得擅自提价,暂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与表中所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报我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备案;表中未列的其它剂型药品价格,须另行报我委批准。
二、在审定的药品价格中,已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已取得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GMP达标证书的企业和药品原研制开发企业,执行审定后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委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申报程序及应附的材料仍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1997〕157号)的规定办理,我委受理单独定价的载止时间为5月20日。在我委审定其价格前,提出申请的企业可以凭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药品GMP认证证书》、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GMP达标证书或药品原研制开发企业的证明,暂维持其现行实际价格。
三、为避免出现同类药品因审价时间的先后而给企业造成新的不平等价格竞争问题,各地要先对上述同类药品中列入省管目录的品种价格审定并公布。
四、附表所列的药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下浮,但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价率顺加作价的规定。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实行倒扣作价的、超过规定差率作价的、虚高定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审定后的药品价格自1998年5月5日起执行。
附: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审定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