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5]193号)规定,现将头孢呋辛等22种降价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2005年10月10日前已完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已执行中标结果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其价格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本通知规定价格高于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低于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二、凡在2005年10月10日以后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鄂价农工[2005]193号文件附表所列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实行按实际购进价格乘以规定加价率顺加作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相关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后,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三、没有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营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鄂价农工[2005]193号及本通知规定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可低于规定价格销售。五、本通知规定价格从2005年11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