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3〕217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取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临床技术的发展,经研究审核,制定、取消各一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取消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规定执行。
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二、省管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三、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市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规定的血栓弹力图试验(TEG)项目基准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止。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制定、取消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