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要求,经地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及有关专家组调研,对地区县市人民医院进行了相关数据的审核测算,结合自治区调整建议和喀什地区实际,经地委行署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喀什地区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其中: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5%;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5%;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以上价格调整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一位小数点。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在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后自2015年12月10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信息来源:喀什地区发改委http://ksdrc.kashi.gov.cn/jggl/2015-12-28/1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