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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加快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提高管理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时间。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5月和11月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论证,确认新增项目目录后,省医保局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执行。

二、设定试用期。所有新增项目均设定试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试用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项目成本、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需履行公示后执行。试用期内新增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

三、做好综合评估。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增项目运行情况、做好监测和评估、规范临床使用。试用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项目运行、成本费用、社会负担等因素,按程序确定项目、制定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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