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加快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使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提高管理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时间。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5月和11月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审论证,确认新增项目目录后,省医保局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执行。
二、设定试用期。所有新增项目均设定试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试用期内,由医疗机构根据项目成本、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需履行公示后执行。试用期内新增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
三、做好综合评估。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增项目运行情况、做好监测和评估、规范临床使用。试用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项目运行、成本费用、社会负担等因素,按程序确定项目、制定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