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阿莫西林等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我局根据国家计委提出的阿洛西林钠等乙类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部分品种,共69种。其中,甲类27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42种,由我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以国家计委提出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公布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二、附表所列品种剂型、规格价格,省内外产品都必须严格执行。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省内产品由生产企业向产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安排意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5月31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价格。新的价格制定公布前,暂按我局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的省外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时,仍需持产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对甲类药品中新剂型、新规格下达正式价格后按国家计委下达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对部分企业提出的药品单独定价申请,国家将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单独定价,表列药品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另行通知,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