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2014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9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4医保年度(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3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4万元提高到36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