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2009年上半年备案采购药品与部分重新议价的二代头孢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差异的,仍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附表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原研、单独定价品种。
二、今后国家和省因生产成本增加发文提高药品价格、原备案价格难以执行的,由扬州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生产企业的要求提出报告,在提高备案价格的同时,相应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公布后执行。
三、头孢呋辛、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替安四个品种(注射剂)是集中采购重新议价的二代头孢类药品,以往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本次公布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公布到的其他规格、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四、本次公布的重新议价的四个品种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其他品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至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重新公布价格为止。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