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没有列出的药品剂型规格,我省将对其最高零售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二。
二、本通知所公布的药品,按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挂网阳光采购。挂网阳光采购后的实际零售价,一律按挂网阳光采购价格顺加15%制定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挂网后的实际零售价低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实际零售价执行,高于国家零售价的按国家零售价执行。若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挂网阳光采购价的,一律按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顺加15%作为本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对医疗机构虚报实际进价或实际加价率超过15%的,应按有关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三、对未获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其非GMP零售价格按低于GMP价格30%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尽快上报我局。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2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