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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六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川价工〔2001〕87号)的规定,2008年4月,省物价局对以下企业销售的药品价格予以公示。
公示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相关企业单位可低于但不得高于该价格销售药品。公示价格有效期两年;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需要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须及时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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